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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為配合推動「電子化政府」目標,該局積極推動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之便民措施,除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因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,或機關團體裁撤、變更時,或逾期申報案件,無法採網路申報外,其餘案件(包含所得人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)皆可採網路申報。  該局說明,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(https://tax.nat.gov.tw)下載「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」,安裝後執行申報軟體系統,將輸入完成之申報資料上傳申報。  該局指出,若扣繳單位因遷址而變更稅籍編號,扣繳義務人應以變更後之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「申報單位基本資料」之「營利事業/扣繳單位稅籍編號」欄位,以免因稅籍編號錯誤致審核不通過,而無法上傳申報。例如,A公司於106年12月由甲地遷移至乙地,並已至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,則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月採網路申報扣(免)繳憑單時,應以申報時設籍之乙地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,方能完成申報作業。  該局特別提醒,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各類所得憑單法定申報期間,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,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,省時又方便。資訊來源:臺北國稅局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後,業經總統109年5月13日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公布,將「易於變價、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」增列為稅款擔保品列舉項目。       該局說明,土地或房屋如符合易於變現且無產權糾紛之條件,原即屬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「其他經財政部核准,易於變價及保管,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」範圍,本次修法把不動產列為獨立之擔保品項目,有助納稅人明瞭並可減少爭議。       該局進一步指出,關於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擔保品的價值認定,依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,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、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;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、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,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,得予核實認定。惟為使不動產類型擔保品計值制度更趨公正健全,本次修法特別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增訂第2項規定,授權由財政部另行訂定該等擔保品價值認定之方式,將使稅捐稽徵機關審理時更加透明及一致性。資料來源: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
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,免納贈與稅,但向他人購買農地,登記在子女名下,其贈與標的為「資金」,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。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,主張贈與「農地」予子女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經進一步詢問,甲雖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,惟甲非土地所有權人,因甲購買時直接將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,即贈與標的並非農地,而是該筆「資金」,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。該分局說明,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,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,應於購買農地時,先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,再以「農地」贈與移轉予子女,才可享有免稅優惠,惟須受限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列管。資訊來源:中區國稅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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